十誡

《第一誡》

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


《第二誡》

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、下地,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 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他,因為我耶和華─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、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


《第三誡》

不可妄稱耶和華─你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


《第四誡》

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 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,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─你神當守的安息日。
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、僕婢、牲畜,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,無論何工都不可作;因為六日之內,耶和華造天、地、海,和其中的萬物,第七日便安息,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,定為聖日。


《第五誡》

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


《第六誡》

不可殺人。


《第七誡》

不可姦淫。


《第八誡》

不可偷盜。


《第九誡》

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

《第十誡》

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